勞動法令影音
宣導-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說明
職災慰問金申請
補助方式
1.因通勤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
2.因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3.因職業災害失能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者:失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4.因職業災害住院三日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三千元、住院四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五千元。
(慰問金應扣除同一職業災害已獲勞動部補助之金額)
申請資格
1.須職業災害發生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但申請職業災害死亡慰問金,其勞務提供地在本市者,不在此限。惟外縣(市)籍勞工得向 其原縣(市)籍之縣(市)政府申請相關補助金者,不得重覆申請。
2.須未向勞動部或其他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亦無重複請領之情事,如事後另向上述單位重複請領,本府得追回補助款。
準備文件
1.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在職證明書。(若投保單位為工會者,請加附目擊者證明書或雇主證明書)。
2.住院達3日以上醫療診斷證明書及勞保局核定通知書(通勤職災才須檢附)。
3.失能或死亡證明書。(勞保局核定失能等級通知書)
4.個人戶籍謄本(最近3個月)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領據(如附格式)。
6.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就同一職業傷害,其已依前述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續發生較嚴重之等級者,得於嗣後補足慰問金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