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7條之1規定,雇主引進外籍移工入國後3日內或接續聘僱當日起3日內(合併分割買賣等接續聘僱則為60日內),核可工作地為本市轄區內者,須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通報,符合規定者即核發證明書。如果沒有按時辦理,將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 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期滿續聘之雇主,免辦理入國通報。期滿轉換之雇主,應依轉換雇主準則之規定,檢附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通報作業流程如下:
入國/接續通報應繳付文件如下:
前開資料經審核資料無誤後,本局將開具「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並於外國人入國後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施檢查,依就業服務法第62條規定,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以保障外籍移工在臺工作權益。
◎注意事項: 接續聘僱外籍移工通報一定要重新簽署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勿使用舊版簽名,涉及外國人來臺前所發生之全部費用及借款部分無須填寫,如有填寫,請重新簽訂送件。
※上述各類通報若為廠工類者,外國人名冊須上『勞動力發展署外籍勞工查察暨諮詢管理資訊系統』登錄 (參考網址) 【勞動力發展署】 /【為民服務】 /【下載專區】 /【類別:各類移工申請表】
(建議使用以下瀏覽器連結上開網址:IE10(含)以上版本、最新版本Chrome、最新版本Firefox)
※諮詢電話:本局跨國勞動事務科(03-339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