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要點如下:一、優化雇主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之國內招募求才辦理程序及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二、簡化第三類外國人申請簽證作業流程,以及免除雇主應檢附、備置、保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三、放寬來臺研習華語之外國短期研習生申請工作許可之資格。(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