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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COVID-19疫情,避免發生勞資爭議情事,請雇主應預先安排後續處置準備措施,始得安排移工自願接受快篩。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次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28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聘僱移工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雇主自移工入國或接續聘僱之日起,依法負雇主責任。再依勞動部110年2月18日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針對移工住宿之隔離措施部分,已增修(一)雇主及所聘僱外國人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二)雇主或其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外國人自主健康管理地點應儘量一人一室。如有困難,應保持1.5公尺以上距離,佩戴口罩、落實消毒作業等規定。

二、 因國內COVID-19疫情增熾,為避免移工經雇主安排接受快篩後,因篩檢結果為陽性,而衍生雇主不願將移工接回住宿等爭議情事,或無法安排移工1人1室居家隔離等情形發生,損及移工權利並增加醫療、檢疫量能負荷,請雇主預為因應:(一)應因應所安排快篩之移工人數,預為準備居家隔離處所:為確保移工經快篩陽性後,有適當處所可資隔離,雇主應預為準備符合1人1室及其他防疫規範之居家隔離處所。如產業類雇主原安排之移工宿舍或家庭類雇主之居家環境,無法符合防疫規範或不適宜安排移工進行居家隔離,應提前規劃安排其他處所(如另行租屋,並建議選擇獨棟,以利區隔及管理,不宜選擇集合式住宅,亦不得為日租套房),並可洽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諮詢。(二)應提前預約快篩並備妥適當翻譯措施:為利移工能正確知悉相關防疫資訊,及減少快篩站醫護及衛生人員負荷,雇主應自行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可為移工翻譯其母國語言之翻譯人員,或有其他翻譯措施(如1955專線三方通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