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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移工來源國疫情升至第3級,勞動部發佈移工在臺累積工作年限已達12-14年之彈性措施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移工來源國,自3月19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建議等級提升至第3級,並自3月17日16時起入境移工依規定均須居家檢疫14天。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17日起3個月內(至同年6月17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移工,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不得逾14年,至於從事其他類別工作之移工,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不得逾12年,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之聘僱許可。未依上開期間申請者,雇主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依規定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又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雇主經勞動部核准重新招募移工,於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新移工。倘雇主已依上開規定申請3個月之聘僱許可,依規定即不得引進或於國內接續聘僱新移工。

新聞發布及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外勞事務科
陳秋媚科長
吳美霖科員 03-3322101#6821~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