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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動支申請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如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勞工退休金有以下項目,請依照「相關檔案」動支申請書備妥文件後送本局辦理:

項目一:總裁、副總裁、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事業單位應出具證明文件,證明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者)
項目二: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含)以上者。
項目三:事業單位所訂退休辦法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並事前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及同一勞工由不同單位分別給付退休金者(如關係企業等)。針對前述由不同單位分別給付退休金者,需注意分別給付之單位皆需符合勞動基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相關規定。
項目四:事業單位專戶金額不足,勞工之退休金部分由雇主自籌經費補足者或同一勞工請領退休金超過1次以上者。 
項目五:事業單位之勞工(外籍配偶除外)在非在法定期間選擇新制人員退休或欲合意結清舊制年資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者。(法定期間為:94年7月1日~99年6月30日止) 
項目六:事業單位之勞工其退休年齡在40歲以內欲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者。 
項目七:
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欲以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者。


**應備文件相關注意事項: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如有跨頁,請加蓋騎縫章。
✔另相關申請書及表單如須加蓋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請同變更事項登記表所登記之大小章為原則。
✔因應環保政策,如應備文件中需附勞工到職後歷屆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含董監事名單),請改以光碟方式提供。
 
**貴單位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退休金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必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相關規定。**
 
**另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規定,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請各事業單位確實依照委員任期是否屆滿定期辦理改選相關事宜。**

**另如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退舊制之勞工,欲以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者,因臺灣銀行信託部需審核相關文件,故請事業單位一併加附「負責人印鑑證明正本一份」、「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一份(需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諮詢電話專線:03-3322101分機6844-6846/
03-3363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