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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身障就業科


桃園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府勞障字第1050056400號令訂定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府勞障字第1110133951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減輕其創業負擔,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利息補貼,但創業後始變更為負責人或加入經營者,不得申請:
(一) 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 年滿十八歲至六十五歲。
(三) 經金融機構核貸創業貸款。
(四) 商業、公司設立登記或取得開(執)業許可未滿一年,且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
(五) 未曾獲其他機關之創業性貸款補助。
(六) 非為其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受僱人。
同一事業之共同創辦人,其符合前項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但以四人為限。
三、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每人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補貼年限最長五年,按實際貸款利率補貼。但最高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
前項利息補貼,以同一金融機構核貸之創業貸款利息為限,且不包含延遲利息、違約金及其利息。
四、申請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表件一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每人以申請ㄧ次為限:
(一) 申請書。
(二) 創業計畫書。
(三) 戶口名簿。
(四) 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文件或其他機關核發開(執)業許可證影本。
(五) 稅籍登記證明影本。
(六) 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正本。
(七) 未曾獲其他機關之創業性貸款補助切結書。
(八) 合資創業者需檢附合夥契約書或含股東名冊之公司組織章程。
前項申請人所附之戶口名簿,得由執行單位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取得者;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文件或其他機關核發開(執)業許可證,得由執行單位透過電化政府服務平臺資訊中介服務取得者,得免附之。
五、利息補貼經核准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五日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辦理利息補貼之請款手續:
(一) 核准補貼函影本。
(二)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籍登記資料。
(三) 六個月內向貸款金融機構繳交利息收據正本。
(四)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 領據。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當期利息不予補貼。
六、申請人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核准創業計畫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請本府核准。
七、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訪查受利息補貼者之事業經營情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補貼款:
(一) 受補貼者戶籍或所營事業稅籍遷出本市。
(二) 未親自經營事業。
(三) 歇業、轉讓或停業超過一個月。
(四) 檢具偽造或變造之文件申請補貼。
(五) 經營缺失經本府輔導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六) 貸款之運用與創業計畫書不符。但經本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七) 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八)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訪查。
(九) 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