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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因為我懷孕就解僱我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聯絡人:張珮玲科長、馮苡桐科員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6804

懷孕歧視也是性別歧視的一種
大家應該多少有聽聞過,過去某些行業會跟員工約定若是懷孕就自動離職,隨著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制定及施行,法令已明訂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員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但是目前在職場上,仍存在懷孕歧視之情事。從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的統計中,107年的受理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有32件為懷孕歧視,占總申訴案件45%,可見一斑。

職場上懷孕解僱
當勞動局受理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將依個案事實進行訪談調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有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必須說清楚事發經過,講明白差別待遇之事實後,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也就是當員工提出雇主因為懷孕而解僱之事証,雇主必須提出並非因為懷孕情事予以差別待遇之佐證資料,之後再經由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審議。

某些雇主在選擇解僱對象時,會優先選擇懷孕員工,使員工喪失產假等勞動權益,為了共同守護懷孕婦女的勞動權益,勞動局在此呼籲雇主,若是經審議決議雇主有因員工懷孕而予以解僱之事實,除了會裁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之外,也會公布雇主名稱或負責人姓名,所以切莫以身試法,更不要因為員工懷孕就解僱她。

友善職場做得好,幸福工作煩惱少,勞動局呼籲雇主,共同守護懷孕婦女的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