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另依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2月15日勞職業字第1000506072號函釋略以,「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就業歧視可能出現在招募廣告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以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
常見的歧視樣態
- 性別歧視:招募限制男性或女性,或因員工懷孕予以不利對待。
- 年齡歧視:公司進行裁員時先解僱年滿55歲之員工,此項措施直接以年齡限制,對年滿55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 容貌歧視:因為身高、疤痕或刺青等與工作需求無關特質拒絕任用。
- 身心障礙歧視:與工作所需無關,因為身障特質、身分拒絕任用、予以差別待遇等。
- 婚姻歧視:詢問是否單身、懷孕計畫等,決定是否任用或其他差別待遇。
- 出生地歧視:雇主因新住民持有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但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而拒絕僱用,涉違反出生地歧視。
如勞工有遇到前述事項,請提供相關具體事實及理由並填具「就業歧視案件申訴書」向本府提出申訴,可逕至桃園網路e指通入口網站(https://e-services.tycg.gov.tw/)/勞工服務/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下載填寫,本府受理後將請勞雇雙方分別到府訪談,依個案事實進行調查後,送就業歧視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倘認定雇主違反禁止就業歧視規定,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