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桃園市政府為協助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將相關資源彙整如附表,供雇主及被害人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