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需視勞雇雙方所訂之定期契約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訂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如事業單位所僱員工係擔任具有繼續性之工作,應視為不定期契約,縱契約名稱為定期契約或契約期間約定為一年一聘,因非合法之定期契約,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若定期契約尚未到期,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仍須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