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後,因自請退休權利已經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