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違反第56條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