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二)事業單位可透過以下方式申辦勞資會議備查:
1.郵寄申辦:請申請單位填妥備查文件郵寄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收。(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服務電話:03-3322101分機6802-6803)
2.線上申辦:請至勞動部「勞資會議代表名單線上備查系統」依「填報者登入」(需自然人憑證)或「事業單位登入」(需事業單位憑證),相關系統操作諮詢,可洽諮詢專線:02-8791-2475。歡迎多加利用線上申辦,節省行政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