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身心障礙者創業負擔,促進其自力更生,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滿18歲至65歲。
(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四)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五)所創事業之公司登記、商業設立登記或領有執業許可證未逾一年,且其營業稅籍設於本市。
(六)應為所創事業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負責人。
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每一創業案,對營業使用範圍之租金補助,以公證之租賃契約金額核算,自本府核准補助之當月起算,最長補助二年。第一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百分之六十,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額為租金百分之五十。但每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二)設備補助:按創業所需之設施及設備(不含耗材)費用核定補助。但每案最高不超過總設備費百分之五十及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