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利息補貼,但創業後始變更為負責人或加入經營者,不得申請:
(一) 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二) 年滿18歲至65歲。
(三) 經金融機構核貸創業貸款。
(四) 商業、公司設立登記或取得開(執)業許可未滿一年,且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本市。
(五) 未曾獲其他機關之創業性貸款補助。
(六) 非為其他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受僱人。
同一事業之共同創辦人,其符合前項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補貼,但以四人為限。
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每人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補貼年限最長五年,按實際貸款利率補貼。但最高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
前項利息補貼,以同一金融機構核貸之創業貸款利息為限,且不包含延遲利息、違約金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