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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選定調解方式為何?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勞資爭議調解方式共有二種:
(一)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由本府指派委託之5家民間團體協處調解,提升調解效率),並得視案件情形改由本府指派調解人辦理調解。
(二)主管機關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當事人可自行選定或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