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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及仲裁之不同為何?

  • 發布單位:勞動局

(一)調解:係指勞資爭議發生後,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依法向勞方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方案,甚至積極提供建議方案,以求爭議順利解決。
(二)仲裁: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選定獨任仲裁人或組成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該仲裁判斷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