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為避免資遣勞工,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須與個別勞工以書面協商同意,並通報本局後,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工資。勞雇約定實施減班休息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且對於按月計酬之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