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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