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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越南勞工在國外工作發生行蹤不明或非法居留之行政處罰暨越南勞工辦理旅行文件應備文件及費用規定之宣導資料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 依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來函所示,略以越南政府為降低在各國之越南勞工行蹤不明人數,業於102年8月22日頒布第95/2013/ND-CP號議定書(以下簡稱本議定書),規定其勞工於國外工作違反相關規定之行政處分,以加強規範其勞工在海外發生行蹤不明或非法居留等之行政處罰,本議定並自102年10月10日起生效。
二、 依越南政府所訂本議定書規定,越南勞工於國外工作,如發生工作契約期滿後繼續在國外非法居留或行蹤不明或誘引強迫其他越南勞工在國外非法居留等情事,除處罰80,000,000至100,000,000越南盾(約新臺幣12萬元至15萬元)外,並於返回越南後管制其2年至5年內禁止至國外工作。惟越南政府為鼓勵已行蹤不明或非法居留主動投案,自本議定書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即103年1月10日前)主動投案返國者,將不受上開處罰。
三、 為利降低在臺行蹤不明越南勞工人數,請惠予轉知所屬或會員透過相關管道協助宣導行蹤不明或非法居留之越南勞工儘速於103年1月10日前主動投案,以免返回越南後遭受本議定書之處罰,又受理行蹤不明外勞主動投案之單位儘速安排其遣返回國及協助其辦理返國旅行文件(護照補發等)。另請惠呼籲在臺工作之越南勞工如與雇主與仲介公司發生爭議,應循申訴管道求助,勿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以保障在臺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