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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3年7月1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6條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為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所造成我國勞動力人口持續減少現象,經衡酌已在臺就學之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業經國家投入教育資源培育,對國內文化及語言與生活具一定程度瞭解,應屬宜優先留用及延攬優質僑外生在臺工作。

在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之前提下,為適當補充僑外生勞動力人口,勞動部爰增訂本標準第5條之1規定,外國人屬在臺畢業之僑外生,且符合本標準附表評點項目累計點數滿70點者,得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