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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補助要點修正

  • 發布單位:就業安全科

為應變緊急重大工安事件之發生暨協助重大職業災害勞工獲得救助以紓其困,除已實施之死亡、失能、住院慰問金外,本府於九十九年首創且全國唯一「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並訂定桃園縣職業災害緊急慰助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俾職災個管員於災害發生後代表縣長至現場關懷訪視並致贈緊急慰助費新台幣(以下同)二千元,並以個案管理方式,提供職災勞工支持服務、資源連結以保障職災勞工勞動權益。

為提升本府關懷之意,提高緊急慰助費至三千六百元,並放寬補助對象增列發生於外縣市重大職業災害本縣籍勞工,以落實溫馨關懷服務之宗旨,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按原核發對象僅限勞務提供地於本縣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未包含於外縣市發生職業災害之本縣籍勞工,茲為照顧本縣籍縣民,爰增列核發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按原慰助品及緊急慰助費之金額每人不以超過二千元為原則,茲為提升本府關懷職災勞工慰問之意,爰提高本慰助費金額至三千六百元。(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點次變更及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四點至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