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收繳作業要點」,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以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970號令修正發布。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該等組織法及組織準則業自103年2月17日施行在案,勞動部爰修正旨揭行政規則,以符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