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制為「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該等組織法及組織準則業自103年2月17日施行在案,勞動部爰修正旨揭行政規則,以符現行規定。二、「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第6點、第8點、第9點,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以勞動發法字第1031812766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