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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業經104年2月4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部分條文,計刪除第18至第20條條文,衛生福利部於104年2月6日公告自即日起,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免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項目,並修正公告「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二、外籍勞工於辦理健康檢查事項時,無須檢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HIV)檢查項目,倘雇主強制要求外籍勞工於入國前或入國後接受愛滋病毒感染篩檢,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聘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