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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業歧視 保障就業平等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聯絡人:張珮玲科長、馮苡桐科員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6804

所謂就業歧視,指的是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舉例來說,如果要徵一個品檢員,首先要考量與工作相關特質即為是否具足夠的技巧去測試、檢查設備,而非以性別或是年齡作為篩選,所以事業單位在徵才廣告上不可以寫出「限男性」、「年輕為佳」等字眼,同樣的,事業單位在評估員工適不適合做該工作,也應該著重在員工能力,而非外在這些性別、年齡、籍貫、出生地作為判斷標準。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所以如果你在求職或是職場上遭就業歧視,可以具名向勞動局提起就業歧視申訴,為維護申訴人的權益,後續將函請雙方當事人到府陳述意見提供證據,並交由桃園市就業評議委員會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