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05年工會會務評鑑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核定
一、宗旨: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工會組織,和諧勞資關係,加強工會財務稽核,發揮工會功能,保障勞工權益,選拔優良工會以資示範與激勵。
二、依據:本府105年施政計畫。
三、評鑑對象:本市轄區各基層企(產)、職業工會及勞動部直轄工會之地方分會,但於104年12月31日止成立未屆滿1年者,不列入評鑑範圍。
四、評鑑小組:由本府勞動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桃園辦事處、記帳士、專家、學者組成,外聘小組委員出席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
五、受理方式及時間:
(一)受理方式:
1、由報名工會填寫工會會務評鑑報名表,將報名表親(郵)送至市級總工會報名,由市級總工會各推薦至少15家工會名冊交由市府進行 資格審查。
2、彙整符合資格者,市府發文函知提供具體之書面佐證資料送府評鑑。
3、二年內(103年至104年)曾獲本府評鑑優等之單位,不予受理。
(二)受理時間:
請自行填寫工會會務評鑑自評表並將具體之書面佐證資料於105年7月30日前送達桃園勞工育樂中心(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9號),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六、評鑑方式及時間:
(一)書面評鑑方式:
1、各工會應分別依據工會會務評鑑項目,將實際執行情形事先據實填妥於105年工會會務評鑑自評表(如附表),備供小組參考。
2、請依計分項目內所列舉之資料,依序排列資料備查。
3、各項資料以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4、評鑑小組成員當日,應依據企業工會與產、職業工會之不同性質評分表分別計分。
5、若書面評鑑當日,因資料不齊全而需要補件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補齊,否則視同放棄。
(二)簡報評鑑方式:
評鑑小組依受評工會所送之書面資料進行書面評鑑作業,書面評鑑分數達80分者,本府勞動局邀請工會派代表至本府進行簡報並答詢會務相關內容,受評工會簡報10分鐘,評鑑小組委員提問5分鐘,預計每家工會考核時間約15分鐘。
(三)書面評鑑時間:暫定於105年8月16日假桃園勞工育樂中心會議室召開評鑑小組會議評選之。
(四)簡報評鑑時間:另發文通知。
七、評鑑項目及計分:
(一)企(產)業工會:
1、組織、人事部分(10%):工會組織結構、會籍管理、會務人員聘僱及管理等。
2、會務業務部分(40%):公文管理及文書處理、法定會議之召開及各項選舉辦理情形、各種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送大會審查、幹部訓練及會員教育情形等。
3、財務處理部分(28%):年度收支預決算、經費收支運用情形、財務稽核等。
4、福利服務(19%):協調事業單位推動勞資合作、辦理各種文康活動、辦理各種福利服務、意見反映管道及回饋、簽訂團體協約等。
5、其他(3%):工會特色、創新服務、多元會務服務、女性理監事比例達30%以上、公益活動等事項。
(二)職業工會:
1、組織、人事部分(10%):工會組織結構、會籍管理、會務人員聘僱及管理等。
2、會務業務部分(30%):公文管理及文書處理、法定會議之召開及各項選舉辦理情形、各種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送大會審查、幹部訓練及會員勞工教育教育等。
3、財務處理部分(40%):年度收支預決算、經費收支運用情形、財務稽核、經管財務人員保證、勞健保費收繳及設立專戶情形等。
4、福利服務(17%):辦理各種文康活動、辦理各種福利服務、
意見反映管道及回饋等。
5、其他(3%):工會特色、創新服務、多元會務服務、TTQS認證、女性理監事比例達30%以上、公益活動等事項。
七、評鑑結果及獎勵:
(一)評鑑分數:書面評鑑及簡報評鑑分數各佔50%。
(二)企(產)業工會:
1、評鑑分數達前3名之工會為績優工會(評鑑成績須達85分以上),本府將頒給獎牌一座及新臺幣5萬元之獎勵金。倘評鑑分數未達85分者,本府則頒給獎牌一座及新臺幣3萬元之獎勵金。
2、評鑑分數達第4名至第5名之工會為優良工會(評鑑成績須達80分以上),本府將頒給獎牌一座及新臺幣3萬元之獎勵金。倘評鑑分數未達80分者,本府則頒給獎牌一座。
(三)職業工會:
1、評鑑分數達前3名之工會為績優工會(評鑑成績須達85分以上),本府將頒給獎牌一座及新臺幣5萬元之獎勵金。倘評鑑分數未達85分者,本府則頒給獎牌一座及新臺幣3萬元之獎勵金。2、評鑑分數達第4名至第5名之工會為優良工會(評鑑成績須達80分以上),本府將頒給獎牌一座及新臺幣3萬元之獎勵金。倘評鑑分數未達80分者,本府則頒給獎牌一座。
(四)以上獲獎工會,本府於105年勞動局辦理相關活動中表揚並刊登於本府勞工局網頁。
(五)經評鑑獲獎之工會,得由工會理事會決議對有功會務工作人員予以獎勵,主管機關頒發之獎金,除充作工會業務費用外,得提列百分之三十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獎勵金。
八、辦理工會評鑑有功人員,本府將按權責分別予以敘獎。
九、本實施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另如有未盡事宜,得
由另函更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