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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即將到來 國定假日應放假一天」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端午節即將到來 國定假日應放假一天」

端午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休假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一天,若雇主基於經營上的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5月30日端午節出勤,依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至於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亦無不可。

另為了讓端午節形成4天連假,部分公司已經將5月29日(ㄧ)和6月3日(六)休息日對調,但臨時有需求請勞工於5月29日加班,加班費應依休息日計算。舉例來說,按現行勞基法規定,106年5月30日(二)端午節休假一天,但5月29日(ㄧ)仍為工作日須出勤,依勞動部函釋,若適用勞基法的行業比照公家機關辦公行事曆出勤,遇到須挪移休息日形成連假者,適用八週變形工時,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公司若將5月29日(ㄧ)原上班日之8小時工時調整至6月3日(六)之原休息日後,6月3日將視為正常的上班日,當日未超過正常工時部分,毋須另外計算加班費。上開函釋說明僅許可「比照公家單位調移以達連續假期」的情況。
勞動局呼籲各事業單位,如有依上開情形調整時,應讓勞工知悉,使勞工能明確瞭解出勤日之性質,避免造成誤解,引起不必要之勞資爭議。並提醒事業單位,新修正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提供給勞工並記載於工資清冊,故勞工於休假日當天出勤,當日工資應確實記載。
如勞工或事業單位對於勞動法令有疑問,請洽詢勞動局勞動條件科:電話03-3322101轉6804-6806,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發布及聯絡人: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
科長張珮玲、科員蘇瑋婷03-3322101轉6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