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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ㄧ勞動節 應給予勞工放假一日並照給工資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即將到來的5月1日勞動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休假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勞工放假一天,若雇主基於經營上的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5月1日休假日出勤,依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局說明,勞基法第39條規定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至於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亦無不可。
若事業單位因輪班制或營運需求,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5月1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勞動局建議,事業單位如作國定假日調移,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事先公布調整期日,並於勞工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即應讓勞工知悉並書面確認,使勞工能明確瞭解出勤日之性質,避免造成誤解,引起不必要之勞資爭議。

需注意的是,新修正勞基法第23條規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提供給勞工並記載於工資清冊,故勞工於休假日當天出勤,當日工資應確實記載。如勞工或事業單位對於勞動法令有疑問,請洽詢勞動局勞動條件科:電話03-3322101轉6804-6806,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