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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2093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93年1月13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9次修正,惟於外國人聘僱及管理實務作業上,仍有配合社會情勢及需求予以修正之處,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條文共計6條。
二、 本次本辦法修正重點條文內容,分述如下:
(一) 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擴大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網路線上申辦之實施對象,爰於第1章總則增訂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及雇主得免附相關文件之規定,並刪除現行條文第15條之1、第15條之2,修正條文第6條之1及第6條之2。
(二) 為使功能難以回復之被看護者,免於每3年往返醫療機構進行評估程序,新增被看護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適用情形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程序,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三) 配合經濟部工業局於103年6月9日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雇主申請特定製程資格認定,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申請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爰刪除本辦法雇主申請第2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得免附工廠登記證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