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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30328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以勞職管字第1031811813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