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自93年1月13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12次修正,惟於外國人聘僱及管理實務作業上,仍有配合社會情勢及需求予以修正之處,爰修正本標準第22條之1、第24條之2,本次修正條文共計2條。
二、 本次本標準修正重點條文內容,分述如下:
(一) 為簡化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流程,雇主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時,被看護者符合一定條件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爰新增被看護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及申請程序。(修正條文第22條之1)
(二) 為滿足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之被看護者,於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期間之照護需求,得申請由外籍外展看護工提供替代照顧服務,爰刪除外國人從事外展看護工作,被看護者須未聘僱外國人照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