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099172號令發布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解釋令。二、 解釋令內容:核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第4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於越南人力仲介公司依同條第1項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認可時,為經越南政府公證及我國駐越南代表處驗證之推薦書及切結書;申請續予認可時,為經越南政府公證及我國駐越南代表處驗證之切結書,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