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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公司有設置哺集乳室嗎?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科
  • 聯絡人:張珮玲科長、馮苡桐科員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6804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對於生完小孩後回到職場的婦女,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並將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若公司有實施變形工時,例如四週變形工時,即有可能從早上7點工作至晚上7點,在這種情況下,正常工時為原先1日8小時加上調移的2小時,延長工時為2小時,在這種情況下,雇主應給予9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

除了制度面上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之外,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當的托兒措施,其中哺集乳室的基本設備應包含靠背椅、桌子、電源插座、母乳儲存專用冰箱以及有蓋垃圾桶等,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自即日起至7月底可向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出哺(集)乳室補助之申請,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詳細補助內容及計畫可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網站查詢(勞動條件服務/性別工作平等/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https://lhrb.tycg.gov.tw/),如有相關問題敬請電洽承辦人馮小姐(03-3322101分機6804~6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