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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有關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代轉家庭類雇主原聘僱外國人入國簽證申請文件之受理要件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為提供雇主多元引進外國人管道,勞動部於961231日起開辦旨揭中心,成立單一服務窗口,協助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同一外國人或透過直聘選工系統從國外引進新聘外國人來臺工作,代轉代寄相關申請文件,並主動提醒雇主於外國人入國後相關應辦事宜。

二、上開代轉代寄服務中,其中有關雇主原聘僱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部分,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雇主原聘僱之第2類外國人,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代轉申請文件者,免附專長證明、行為良好證明、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及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雇主可於外國人返國前由直聘中心先行代轉其入國簽證申請文件至我駐外辦事處,俟該外國人返國後,即可至我駐外辦事處領取簽證後入臺工作。

三、查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35日勞職管字第0970504880號函略以,就本辦法所指「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認定方式為未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入國引進」者,即認定符合本辦法第27條第2項所定「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得向直聘中心申請代轉外國人之入國簽證申請文件。惟勞動部為簡化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申請程序,自103331日起將重新招募及入國引進,由2階段合併為1階段,即家庭類雇主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許可後,不須另案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如於103331日前取得重新招募許可,但未申請入國引進者,得依規定檢具申請書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或檢具重新招募許可函向勞動部申請換發重新招募許可)。

四、因應家庭類入國引進申請程序取消,有關本辦法第27條第2項所定「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採認方式如下:

()依規定申請入國引進者,依勞動部9735日勞職管字第0970504880號函認定原則,未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入國引進」者,即認定符合本辦法第27條第2項所定「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得向直聘中心申請代轉外國人之入國簽證申請文件辦理。

()103331日前取得重新招募許可,但未申請入國引進,並依規定申請換發重新招募許可,未委託仲介機構辦理「換發重新招募許可」者,或於103331日後取得重新招募許可,未委託仲介機構辦理「重新招募」者,即認定符合本辦法第27條第2項所定「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得向直聘中心申請代轉外國人之入國簽證申請文件辦理。

五、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服務窗口台北中心:02-66130811,桃竹苗分署中壢就業中心:03-428554903-2631470本案如有疑義請逕洽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