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雇主彈性調派需求及簡化作業流程,爰放寬特定製程同一雇主有甲、乙2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14條之2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籍工作者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籍工作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依審查標準第14條之2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二、經評估依專案專用審查原則所引進之特定重大建設工程工作之外國人人力調派及工程完工與否責任歸屬,宜尊重工程主辦機關權責及意見,故於營造工部分明定,略以同一雇主有甲、乙2個以上工程,須經甲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並事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作。另因「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業於101年12月31日期滿廢止,爰刪除營造工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