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受理申請本市106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 發布單位:勞資關係科

桃園市政府公告
主旨:受理申請本市106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動部104年6月2日勞動關3字第1040126034號令修正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對象:依法於本市設立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二、受理期間:自105年10月5日起至11月5日止。請於截止日前將本府106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暨相關附件送達本府勞動局彙整審查(請自行斟酌郵寄所需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次預計轉介辦理時間: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四、有關本府106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調解工作申請書、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理事會或董事會之名冊,其中曾任或現任工會或雇主團體理事職務以上者,各不得逾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總數之二分之一」切結書、協會理事名冊及調解人處理案件倫理規則,相關資料請至本府入口網站-勞動局-訊息公告-最新消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