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多項重要修正條文將上路,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將每週法定正常工時縮短為40小時。勞動局近日接獲勞工反映,有部分雇主企圖增加工作日數規避法規,如將每週工作調整為6天,每天工作約6.5個小時,雖然沒有超過每週工時上限40小時,但增加工作日數或藉工時縮短而減少工資,已涉及勞動條件變更,均須經過個別勞工同意,勞工遭遇雇主片面不利對待時,請向勞動局申訴。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雙週正常工作總時數84小時,105年元旦起,修正為每週正常工作總時數為40 小時。舉例來說,如事業單位固定排定勞工每日工時8小時者,週一至週五出勤即達法定工時40小時上限,倘欲使勞工週六再出勤者,必須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即加班費),每月加班上限仍維持46小時。
國定假日的部分,於法定正常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後,勞動部將原定19日國定假日修正為12日(包含勞動節)。另外,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如週日)或其他無須出勤的休息日(如週六),事業單位都必須讓勞工另行補假1天。像是105年2/28和平紀念日、5/1勞動節都是在週日,如勞工例假日是週日,則都要另外補假一天。
工時新制上路,勞資雙方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桃園市民熱線1999轉勞動條件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發布及聯絡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
羅浩芸、張哲航科長 03-3322101轉6804~6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