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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以下簡稱傳遞單,如附件)自中華民國104年○月○日生效,請查照。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鑑於衛生福利部於104年11月16日以衛部照字第1041562271號函修正頒布「病症及失能診斷證明書」,為利貴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實務作業,爰於傳遞單新增評估結果填表說明欄位,並配合修正部分文字。

二、考量醫院行政作業及節能減碳,免除重製既有舊版書表,因此,屬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護需要選項者,尚可使用104年8月版,並請於評估結果勾選y選項,惟自105年4月1日起請全面更換為104年○月○日修正生效之傳遞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