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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104年5月1 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50451 號令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第38條條文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本次本標準修正條文內容,分述如下:
一、行政院於103年8月19日核定「創業拔萃方案」,以「創新創業」為主題,積極排除各類法規障礙,研提創新創業認定原則,供相關部會鬆綁法規之參考,明定「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為利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進用人才彈性,協助聘僱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並具相關經驗但未滿5年之人才,爰增列第2項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聘僱之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後,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限制。(修正條文第6條)
二、為協助引入創業團隊相關人才,放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僑外資事業聘僱外籍主管之資格,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改制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令釋有關經理人適用範圍之規定,爰增列第1項第4款僑外資事業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其聘僱之外籍主管需為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不以經理人為限。為避免申請浮濫,另增列第3項雇主聘僱具第1項第4款資格之第2名以上外籍主管月薪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修正條文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