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本標準修正條文內容,分述如下:
一、鑑於箱網養殖漁業雇主經營規模大小不同,若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無須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且未成立者,無法以雇主之勞工保險證號採計僱用國內勞工人數,爰明定依法無須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且未成立者之箱網養殖漁業雇主,得填具聘僱本國勞工名冊,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漁業主管機關驗章之證明文件,作為核算外國人名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9條)
二、考量經濟部工業局103年6月9日修正發布「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針對民眾檢舉工廠特定製程資格認定疑義個案,增列實地查核該工廠特定製程資格之規定。為配合經濟部工業局實地訪視作業,勞動部亦得隨同針對雇主廠內外勞僱用情形進行訪視,爰修正實地查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三、鑑於製造業雇主除依所屬行業核配比率核定之外籍勞工配額引進外勞,若仍有缺工情事,尚可依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第3項但書所定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核配比率機制(即Extra機制),增加外籍勞工配額,惟將因此衍生雇主若非因增聘本國勞工,而係僱用Extra機制外籍勞工致使僱用員工平均人數提高,並因此申請取得較多依所屬行業核配比率之外籍勞工名額,並不合理,爰增列本標準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2)
四、鑑於製造業雇主依第14條之2所屬行業核配比率核定之外籍勞工人數,若尚未足額引進,嗣因雇主另申請第14條之3及第14條之5第3項但書所定Extra機制之外籍勞工合併計算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將因此衍生雇主僱用外籍勞工總人數逾原3K5級制核配外籍勞工人數;另雇主若增聘本國勞工,本可增加原3K5級制名額,但依現行規定,需將Extra機制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合併計算,致雇主無法再申請原3K5級制名額,為符公平,爰修正本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