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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3年10月8日修正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1條附表二

  •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事務科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1條附表二,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3180671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二、本次修正條文重點內容分述如下:
(一)鑑於102年1月4日訂定之本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2款附表一及第31條第1項第15款附表二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原所參採之引進外國人總人數、行蹤不明人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之許(認)可總家數及個別引進外國人人數規模等統計資料,迄今已有所變動,為使認定標準公平客觀且符合現況,以達有效管理及降低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比率,爰依更新後之統計資料,修正外國人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應不予許可或認可之比率規定。(修正第15條附表一及第31條附表二)
(二)配合102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7款及第2項規定,爰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訂定1年內達一定之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以作為認定是否裁罰之標準,並促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善盡關懷服務之責任,俾減少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修正條文第1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