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6年度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經費申請事宜。
依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補助準則第15條規定及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原則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事項之受理申請期程自即日起至115年10月16日(五)止,送件方式如下
(一)以電子公文送件,送達時間以公文資訊系統所記錄送出時間為準(電子送件仍需紙本寄送第四項規定之應備資料)。
(二)以紙本送件,請依第四項之規定檢附應備文件(紙本送件應一併檢附電子檔),並請以掛號郵寄、快遞或親送至本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掛號郵寄、快遞以郵 戳日期為憑,親送截至115年10月16日(五)下午5點止,以取得本局收文證明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本案經費來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及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並以本市議會通過之年度預算為準。
三、補助對象:設立於本市轄內之庇護工場。
四、符合前項補助對象資格且有意願者,請檢具符合資格證明文件1份,並備齊下列文件正本1份、影本5份,以及計畫書、經費明細表電子檔1份: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四)計畫內容涉及商業經營事項者,檢附含人事、財務、損益及補助期程評估之經營計畫。
(五)財務或勞務之採購,需檢附3張估價單。
五、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修繕計劃圖說、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建築物非自有者,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六、現行「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方案補助原則」如經修訂,經核准補助案之各項執行事宜應依修訂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