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於進用前完成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且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二)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且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且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四)非屬前款所定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五)非屬第三款所定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且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職業輔導評量工作四年以上。 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於進用前,未完成前項所定之專業訓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先行提供服務,並應於進用後一年內完成訓練,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者,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三、具備電腦基礎文書處理等能力。 四、具備機車或汽車駕照者尤佳。 五、歡迎具身心障礙身分者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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