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時間: 受理申請期程自即日起至114年11月7日止。
二、送件方式:
1.以電子公文送件,送達時間以公文資訊系統所記錄送出時間為準(電子送件仍需紙本寄送第四項規定之應備資料)。
2.以紙本送件,請依第四項之規定檢附應備文件(紙本送件應一併檢附電子檔),並請以掛號郵寄、快遞或親送至本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掛號郵寄、快遞以郵戳日期為憑,親送截至114
年11月 7日下午5時止,以取得本局收文證明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 本案經費來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及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並以本市議會通過之年度預算為準。
四、 補助對象:設立於本市轄內之庇護工場。
五、 申請文件: 符合前項補助對象資格且有意願者,請檢具符合資格證明文件1份,並備齊下列文件正本1份、影本5份,以及計畫書、經費明細表電子檔1份:
1.申請表。
2.計畫書。
3.經費概算表。
4.計畫內容涉及商業經營事項者,檢附含人事、財務、損益及補助期程評估之經營計畫。
5.財務或勞務之採購,需檢附3張估價單。
6.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修繕計劃圖說、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建築物非自有者,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