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項
1.即日起,有意參加選拔之事業單位及人員請於114年3月21日17時前將參選資料親送或掛號寄送至本府勞動檢查處 。
2.簡報及自薦表各5份(電子檔寄至80019865@mail.tycg.gov.tw) 。
3. 為落實總統「健康台灣」政策,優良人員區分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工健康服務二類,職業安全衛生類別者請於自薦表上”推薦單位或事業單位用印” 之處蓋印公司大小章,勞工健康服務類別則毋須用印。
4.有關各行業之「近3年失能傷害頻率及失能傷害嚴重率」統計表,預訂於3月4日前公告於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職業安全衛生獎項專頁「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屆時請自行下載參閱。
- 勞動部為公開表揚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成效優良之事業單位及人員,鼓勵事業單位運用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辦理「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選拔活動。
- 參加選拔對象:
(一)優良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事業單位。
(二)優良人員: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工作績優之人員。
- 功績獎: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工作有顯著功績者。
- 技術獎: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者。
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
(二) 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前三年平均值。
(三)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
(四)受選拔前四年度未曾連續四年獲優良單位獎。
(五)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者, 已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或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並仍在有效期限內。
事業單位以所屬部門參選者,不予受理。
四.優良人員至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七)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五.自薦表填寫補充說明:
(一)有關「事業單位名稱」及「保險證字號」部分:參選單位應依其填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申報系統之資料,辦理填報作業。
(二)有關「勞工人數」部分:如參選單位有將事業交付承攬且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適用者,參選單位應註明「原事業單位」及「承攬人」之勞工人數。
(三)有關「職業災害頻率」及「嚴重率」部分:
1.參選單位應分別載明原事業單位及其加計承攬人之統計數據。
2.參選單位屬營造業者,請提供勞工實際從事作業之佐證文件(如施工日誌或施工日報表等),其中勞工人數及職災統計人數均應包含承攬,並以報表方式呈現。
3.若參選單位人數未達50人且毋須辦理填報職業災害統計月報者,應出具職業災害頻率及嚴重率之相關佐證數據。
(四)有關「行業別」部分:參選單位除須載明行業別名稱外,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1月公布的第11次行業分類標準之小類架構3碼)予以填列。
(五)參選單位屬營造業者,請提供參選工址之工程名稱、建築執照號碼、工程概要、開工及預計完工日期、工程進度以108年3月為計算基準及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範例
1.工程名稱○○集合式聯合辦公大樓新建工程。
2.建築執照號碼:100林建字第0001號。
3.工程概要:地下5層,地上15層,RC構造。
4.開工及預計完工日期:98年1月至103年12月。
5.工程進度:75%。
6.其他相關佐證文件:參選工程之工程告示牌照片等相關資料。
本要點相關規定及表格,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