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加保勞工】 一、職災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職業傷病住院膳食費30日內之補助,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本局支付。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規定者為限。
- 被保險人在國內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或被保險人在國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診療,得向本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自111年5月1日起,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就醫,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本局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二、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係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之前1日止,前60日部分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以2年為限。 ※ 提醒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事故,若尚未提出申請傷病給付,且未逾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請求權時效者,得選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 照護補助:
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係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1,200元,若是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則該期間不在補助範圍。 三、失能年金: (一)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給付等級日數計算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8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45日。 (二)年金給付: - 完全失能:
- 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1等級或第2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 嚴重失能: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3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②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1等級至第9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 部分失能:
- 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1等級至第9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50%以上。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發給。
(三)失能年金眷屬補助: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如同時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請領資格的配偶或子女時,依失能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每一人加發10%,最多加計20%。 四、死亡給付: - 喪葬津貼: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 - 遺屬年金:
-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10%,至多加發20%。
-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遺屬一次金: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五、失蹤給付: 自失蹤之日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失蹤給付;於每滿3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又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得請領死亡給付。【受僱勞工,但投保單位未申報加保】 受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雇主之勞工(請見 「適用對象」),若投保單位未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職災保險,勞工如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仍得依規定請領職災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 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按勞工月薪資總額對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認定,但以不高於發生保險事故當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職災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等級計算。 經勞保局核發職災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給付後,將於給付金額範圍內,令雇主限期繳納金額。(請見「給付追償」) 【其他未加保勞工】未依本法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1項參加職災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災致失能或死亡,且無法請領本法規定保險給付者,得申請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註: 第7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以職業工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參加職災保險。 第9條第1項第1款: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有案單位以外雇主之員工。 第10條第1項:其他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一、失能補助(含照護補助): - 失能補助
按診斷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除以30,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次發給。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800日,最低第10等級,給付日數330日。 - 照護補助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12,400元,最長以3年為限。 二、死亡補助:- 按死亡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45個月。
- 領取失能補助後,因同一職業傷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補助扣除已領取失能補助金額之差額。
【退保後罹患職業病人員】被保險人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具「致癌性」或「致病潛伏期長」的特別危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得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或死亡津貼。 一、醫療補助: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發給。 二、失能津貼(含照護補助):- 失能津貼
- 按被保險人退保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審定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 以請領一次為限。
- 照護補助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12,400元,最長以5年為限。 三、死亡津貼:- 按被保險人退保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45個月。但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低於死亡時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者,按第一級計算發給。
- 領取失能津貼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津貼金額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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