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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解釋令,並自114年12月19日生效一案

  • 資料提供單位:勞動局

依旨揭釋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