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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一案

  • 資料提供單位:勞動局

依旨揭釋令說明如下:

  1.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考量家庭照顧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2.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